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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站实施血液质量安全问责制

 

近日,我站下发了《关于印发〈邯郸市中心血站血液质量安全问责制度(试行)〉的通知》。该制度的颁布实施,标志着我站血液质量安全问责制的正式确立。该制度与前不久实施的2009版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新版岗位说明书、岗位人员授权书相结合,使我站血液质量管理迈上了法制化轨道,是我站落实《献血法》、《血站管理办法》、《血站质量管理规范》等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的重要文件。血液质量安全问责制的实施,将进一步增强血站职工的责任心,为血液质量安全增加了一道屏障,可以更好的保证全市人民放心献血、患者安心用血。

根据《邯郸市中心血站血液质量安全问责制度(试行)》的规定,对血站工作人员在采供血过程中和相关管理活动中,由于故意或过失、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,造成血液质量不符合要求、受血者和血站利益受到损害、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,都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,如果情况严重、造成恶劣影响,还要同时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。

由于血站工作人员违反规定,以致向医疗机构提供的血液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,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,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,要追究行政责任,构成犯罪的,将依照《刑法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  (翟俊海)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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